法學實務見解分享(一)
- gtx10801026
- 1月14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3月17日

支付命令之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部分聲明異議,是否及於其他未聲明異議之債務人?
答案:應視聲明異議的債務人所提主張的內容是否為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決定。如果是,那只對這位有異議的人有效而已(例如:時效抗辯);如果不是,那就是對全體債務人(例如: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包含未聲明異議的人也生效力。
講得很詳細的實務判決:台北地院102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摘錄重要內容如下-「連帶債務人共同被訴時,如債務人中之一人提出前開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並有理由者,對於共同被告之各債務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及第521 條規定,應認同法第56條於同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亦應有其適用。」
Comments